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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应监督法院“乱执行”

2016-12-20 11:58:45 记录郑州 报道河南 去GooGle找 去BaiDu找 关闭本页

  如何解决执行法官滥用职权、渎职失职问题?法院执行不作为、消极执行怎么破?申请监督应该提交哪些材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日召开新闻发布会,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

  规定明确指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法律规定可以提出异议、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没有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或者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审查异议、复议期间,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又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但申请对人民法院的异议、复议程序进行监督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吴少军还表示,如果执行法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渎职失职行为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纪检部门反映情况。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副厅长贾小刚表示,执行不作为、消极执行属于比较典型的一类执行违法情形,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监督。实践中,人民法院未能执行的原因比较复杂,有的属于执行不能,有的属于执行不作为。为了解法院对于个案的执行情况,维护司法权威,规定第十条明确,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活动中可能存在怠于履行职责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了解相关情况,人民法院应当说明案件的执行情况及理由,并在十五日内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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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济南日报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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