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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发布民事执行监督规定 规范和加强检察监督

2016-12-20 11:56:06 记录郑州 报道河南 去GooGle找 去BaiDu找 关闭本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日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旨在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民事执行法律监督活动,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共计22条,围绕执行检察监督的监督范围、监督方式、监督效力等关键问题进行条文设计,明确了对执行行为全面监督、采取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监督、人民法院限期回复等核心问题。同时,又从规范检察监督的角度,对执行监督案件的审查期限、管辖、受理程序等问题进行了细化规定。

  《规定》明确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边界”

  最高检新闻发言人肖玮介绍,民事执行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以及公证债权文书等法律文书的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主要包括对民事执行裁判行为、民事执行实施行为进行检察监督。

  “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检察监督,尽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规定较为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亟需进一步规定予以明确。” 最高检民事行政检察厅副厅长贾小刚说。

  据贾小刚介绍,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其实,早在2011年“两高”就启动了试点,但随着民事执行监督工作的深入推进,实践中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给司法实践带来了新的法律适用问题。“特别是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对民事执行的法律监督后,试点时期的一些规定已不符合法律要求。”

  “鉴于上述情况,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促进人民法院依法执行, 两高 就会签执行监督文件形成共识。”贾小刚表示,在深入细致调研的基础上,“两高”对当前执行检察监督亟需解决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梳理和深入研究,最终在监督范围、受理程序、调阅卷宗、检察建议的提出、回复以及法院的立案等问题上达成共识,制定了此《规定》。

  《规定》强调人民检察院应依法监督,同时从规范受理程序、明确同级管辖原则、确定依职权监督及跟进监督的案件类型、检察建议的提出程序及内容要求等方面对检察监督行为进行了全面规范。

  贾小刚举例,《规定》明确了检察建议书应当载明检察机关查明的事实、监督理由、依据以及建议内容等,对检察建议书的体例及内容均提出了明确要求。

  民事执行活动如违法,当事人可申请监督

  贾小刚还表示,《规定》着眼于保障当事人权利进行制度设计,对当事人申请检察监督给予了明确指引。

  “申请监督是当事人的一项权利,只要当事人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即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贾小刚说。

  《规定》明确,一般应先向法院提出异议和复议,应当向执行法院的同级检察院提出。《规定》明确,人民检察院由控告检察部门负责受理这类案件,当事人应当向控告检察部门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等申请材料。

  贾小刚还告诉记者,《规定》一方面引导当事人依法向法院寻求权利救济,要求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先向法院提出相关权力主张,另一方面规定了例外情形,最大程度保障当事人寻求救济的权利。

  “人民检察院启动监督程序,以当事人申请为主,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不经申请,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贾小刚介绍这些情形包括四方面,一是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二是执行人员在执行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执行等违法行为、司法机关已经立案的;三是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四是需要跟进监督的。

  法院执行不作为,检察院可有力监督

  此外,《规定》对法院接受监督工作进行了规范。贾小刚介绍,《规定》从监督范围、法院受案部门、检察建议的法律效力等方面明确人民法院依法接受监督。

  《规定》明确,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民事执行行为进行全面监督;《规定》明确由法院立案部门统一受理执行监督案件,规范了人民法院的受理程序;《规定》还统一规范了人民法院对执行监督案件的处理程序、回复期限以及回复形式,明确了检察建议的法律效力。

  记者注意到,《规定》第十三条明确要求,人民法院收到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后,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完毕,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后,可以延长一个月。

  在回答记者提问“对于法院执行不作为的情况,检察院如何处理”时,贾小刚表示,对于法院执行不作为、消极执行的情形,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监督。

  《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活动中可能存在怠于履行职责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了解相关情况,人民法院应当说明案件的执行情况及理由,并在十五日内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实践中,人民法院未能执行的原因比较复杂,有的属于执行不能,有的属于执行不作为。为了解法院对于个案的执行情况,维护司法权威,《规定》第十条规定了要求人民法院说明执行情况及理由的程序。”贾小刚说,“结合人民法院的回复情况,人民检察院会全面审查案件事实,以判断是否需要采取进一步的监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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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于子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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