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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需限期回复检察建议书

2016-12-20 11:12:54 记录郑州 报道河南 去GooGle找 去BaiDu找 关闭本页

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并通报检察机关加强民事执行活动监督基本情况和人民法院加强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有关情况。

据了解,检察监督民事执行活动尽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较为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如民事执行监督案件由哪一级检察机关管辖,受理程序如何,人民法院如何受理检察建议、检察建议的法律效力等问题,亟需进一步明确。

如何解决执行法官滥用职权、渎职失职问题?怎样破解法院执行不作为、消极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吴少军、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副厅长贾小刚就规定相关内容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启动检察监督依当事人申请

记者:检察院通过哪些途径发现法院民事执行活动是否违法?

贾小刚:司法实践中,检察院发现案件的渠道主要有三个: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监督;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检察院控告、举报;检察院依职权发现,主要包括审查其他案件中发现、通过媒体发现等情形。

检察院启动监督程序,以当事人申请为主,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院可以不经申请,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执行人员在执行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执行等违法行为、司法机关已经立案的;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需要跟进监督的。

记者:法院执行不作为检察院如何处理?

贾小刚:实践中,法院未能执行的原因比较复杂,有的属于执行不能,有的属于执行不作为。

为了解法院对于个案的执行情况,维护司法权威,规定要求: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活动中可能存在怠于履行职责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了解相关情况,人民法院应当说明案件的执行情况及理由,并在15日内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结合法院的回复情况,检察院会全面审查案件事实,以判断是否需要采取进一步监督措施。

记者:在强化检察建议法律效力方面,特别是法院收到检察建设后,如何严格审查程序和回复程序?

吴少军:规定明确要求,法院收到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后,应当在3个月内审查完毕,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后,可以延长1个月。人民法院审查完毕后,应将审查处理情况以回复意见函的形式回复人民检察院。

在审查处理检察建议过程中,法院作出相关裁定、决定等法律文书的,应将相关裁定、决定等法律文书附后,一并送交检察院。法院的回复意见函还应载明查明的案件事实、回复意见和理由,同时加盖法院的印章。

规定明确,法院收到检察建议后,逾期未回复,或者回复后检察院认为处理结果不当的,提出检察建议的检察院可以提请上一级检察院向其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应穷尽救济再申请检察监督

记者:哪些情形当事人可以向检察院申请监督,申请的途径是什么?

贾小刚:申请监督是当事人的一项权利,只要当事人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即可以向检察院申请监督。《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和此次出台的规定中均对当事人申请监督作出了指引,主要包括:一般应先向法院提出异议和复议,应当向执行法院的同级检察院提出等等。人民检察院由控告检察部门负责受理这类案件,当事人应当向控告检察部门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等申请材料。

记者:对于执行法院或执行法官有法不依、滥用职权、渎职失职的行为等,当事人有何有效救济渠道?

吴少军:涉及到实体法律争议需要另行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这是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法定的救济渠道。

根据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应当先行通过上述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途径寻求权利救济。如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未按上述法律规定的救济途径提出异议、复议或者提起诉讼,而是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的,人民检察院原则上不予受理。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如果执行法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渎职失职行为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纪检部门反映情况。人民法院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执行人员滥用职权、渎职失职行为给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造成财产损失,如果符合国家赔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权利受损的主体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执行难深层问题短期难解决

记者:开展民事执行监督面临哪些困难?

贾小刚: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是一项相对新的检察业务,主要存在三方面困难:法律规定还比较原则,缺少具体可操作的制度;检察机关监督能力不足,缺少监督经验;有的检察院和法院在监督与接受监督的认识上还不能完全统一。

针对法律规定缺失的困难,检察机关总结实践经验,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细化法律的原则性规定,增强可操作性。先后制定颁布了《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和《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两个司法解释,本次规定的出台,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这一困难。

针对检察机关自身人员偏少和监督能力的不足,我们有针对性地加大了业务培训和指导力度。多次举办业务培训班,派员到法院挂职锻炼,开展业务竞赛等岗位练兵活动,采取各种方式提升业务能力。

针对检法认识不统一的问题,我们要求各级检察院加强与同级法院的沟通,通过定期座谈、联合调研、会签文件等多种方式取得法院的理解支持,共同研究和解决问题。

记者:法院如何应对民事执行难和执行乱现象?

吴少军:执行难和执行乱主要发生在金钱债权类执行案件中,在社会诚信度不高的当下,欠债不还现象大量存在。

解决执行难、执行不规范的困难和挑战,除了法院要努力解决自身问题外,还有一些问题单靠法院解决不了。比如一些地方和部门对执行工作不够重视、支持力度不够,社会征信、诚信体系建设不够完善等制约执行工作的深层次问题,短期内难以解决。

我们相信,在党的坚强领导下,在社会各界的监督支持下,全国法院上下一心,攻坚克难,“用两到三年时间内基本解决执行难和执行乱”问题,基本可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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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刘子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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