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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公安机关破获“诚信买卖宝”特大网络传销案

2016-12-19 16:44:17 记录郑州 报道河南 去GooGle找 去BaiDu找 关闭本页

    “自己的土,自己的地,种啥都长人民币……”小品《花盆》里的情节虽然戏剧性强,但也从侧面反映出不少人盼望“钱生钱、利滚利”的真实想法。如今,各类理财产品充斥网络,投资人不论年龄老幼、不论学历高低,只要有钱就可以投资购买。一些不法分子也从中发现了“商机”,为传销行为披上了“理财”的外衣。

2015年以来,金融互助平台逐渐兴起。一些人打着“金融互助”的旗号,以慈善公益、虚拟货币投资等名义不断发展会员,通过新会员投资、老会员返利的手段实现财富增值,资金吸收和组织发展具备非法集资和传销特征,不少群众深受其害。

今年6月,河南许昌警方破获“诚信买卖宝”特大网络传销案,共抓获嫌疑人16名。“金融互助”“理财”就是这个传销团伙迷惑群众的主要方法。

“1000元10天涨到1150元”

民警扮“会员”网络理财,掌握平台传销方式

 

 

今年4月初,许昌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民警通过互联网巡查等方式,发现“诚信买卖宝”理财项目宣称全民致富、收益可观,参与人员众多。

许昌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民警张志高介绍,“诚信买卖宝”宣传内容非常不真实,在互联网搜索引擎输入“诚信买卖宝+传销”“诚信买卖宝+理财”等内容后,出现大量“诚信买卖宝”的理财广告、举办活动的视频资料等信息,其中不乏对“诚信买卖宝”理财的质疑。

为了确定其性质,民警通过QQ群寻找正式会员,经过介绍加入了平台。10天之内,民警投入的1000元就迅速涨到1150元。

“除了高额利息令人怀疑外,平台每天都会以弹窗、通告等形式提示和鼓动会员介绍他人加入,从而提升等级、得到更多奖励。”张志高介绍,平台会员会在微信群、QQ群、QT语音室等进行互动,具备发展层级以及拉人头的传销基本特征。

今年5月,根据初查情况,经公安、工商部门共同认定,“诚信买卖宝”平台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许昌市公安局指定许昌县公安局正式对此案立案侦查,“诚信买卖宝”传销面目被逐步揭开。

警方调查发现,这类“金融互助类”“慈善互助类”传销网站以投资理财、互助理财为名,宣称让“有闲钱的人帮助缺钱的人,缺钱的人挣了钱再返还有闲钱的人”。实际上,他们是通过线上、线下等渠道,以推荐加入的形式发展网站会员,参与者需要交纳费用获得加入及发展下线的资格,以拉人头的方式发展壮大传销组织。

该平台以购买“门票”作为参与资格,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设置相应的规则,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以高额的回报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后来参与者的入会费成了支撑前期参与者利益的来源。

“后浪推前浪,谁都不想做最后一浪”

传销头目揭露参与者心态:欲望让人停不下来

 

 

6月3日,许昌县公安局民警经过前期侦查,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抓捕,一举抓获施某、管某、潘某等5名主要犯罪嫌疑人,传销团伙高层无一漏网。

传销头目对记者坦白,有时候来钱快得让他们自己都害怕。平台没有经济实体支撑,总有崩盘的一天,这种经营模式下,最后一批参与者会血本无归。“最开始我们不想做这么大,但是交易盘根本停不下来,已经不受我们控制了。”

犯罪嫌疑人潘某用形象的比喻解释了这种现象:“后浪推前浪,谁都不想做最后一浪。”其实参加的人后来都明白自己在做什么,都知道肯定会有结局,但是都觉得自己不是最后一批人就好。在侥幸与贪婪的推动下,发展人、再发展人成了一种惯性。

由于参与者的收益全部来源于后来参与者的投入,是一种击鼓传花式的骗局,参与者只有不断发展他人加入才能保证获取返利,亏损的永远是下层参与者。

许昌县公安局政委赵强介绍,该传销网站设定了8个会员级别,依据发展下线情况进行级别晋升。前期购买份额产生的利息叫静态收益,同时网站规定新人加入必须由会员推荐,推荐人即上线层层发展新人作为自己的下线,下线每次交易,上线都会按照一定规则获取相应比例的提成,称为领导奖,也叫动态收益。

“对于高级会员来说,拉人的动态收益才是收入的主要构成部分。是欲望推动他们不断发展下线,欲望也像雪球一样越滚越大。”整个交易平台规则的设计者、犯罪嫌疑人施某说。

“投资人不是受害者而是参与者”

专家解读此类传销危害:参与者需承担法律责任

 

 

最初进入交易平台时,很多人都抱着投资理财的心态,甚至还有人觉得,自己是利用手上的闲钱帮助别人解决燃眉之急,顺便赚点回报。

对比传统的传销方式,此类传销骗局对国家互联网经济宏观政策断章取义,打着互联网诚信企业的幌子,以高额的回报为诱饵,极具迷惑性,已经完全不是大家印象中封闭屋子、限制自由、齐呼口号的传销方式了。

迷惑性越强,投资者陷入的可能性就越大。传销的危害还在于投资者往往在不知不觉中成为违法犯罪的参与者,不仅要承担相应的经济风险,还要承担法律责任。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专家介绍,根据条例规定,自认为是“金融互助”组织的投资者们其实都属于具有传销性质的传销参与者。根据《禁止传销条 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公安机关提醒,这类平台有很强的迷惑性,投资者在投资时一定要谨慎,面对理财产品,一定要把握客观经济规律,杜绝“高息”诱惑,不能轻信其发财致富的虚假宣传,认识其违法性,不要投资或参与这类平台,以免遭受财产损失或法律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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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公安报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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