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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城法院召开涉农案件办理发布会 女老板拒付工人工资终被判刑

2016-12-08 10:45:56 记录郑州 报道河南 去GooGle找 去BaiDu找 关闭本页

 12月7日上午,虞城县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涉农案件办理情况,并发布王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典型案例。

虞城法院召开涉农案件办理发布会 女老板拒付工人工资终被判刑

被告人王某某,女,系虞城县某墙体材料厂的主要经营者,自2015年农历正月十八日至2015年农历八月份期间,该厂聘请汪德品等28名工人以及维修工金灿为其加工砖坯和机器维修,共累计拖欠汪德品等28名工人及金灿工资34万余元,经多次催要拒不支付。后汪德品等人于2015年10月13日向虞城县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局反映,该局于同日向该厂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限其在七日内付清拖欠的工人工资,王某某仍不支付。该局遂于2015年10月2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厂罚款2万元。2016年1月,王某某给付汪德品部分砖及现金合计3万元,余款该厂仍未付清。2016年2月15日王某某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王某某的家人归还金灿25000元、归还汪德品17万元。金灿、汪德品对剩余欠款自动放弃,金灿、汪德品代表27名工人对王某某表示谅解。

虞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偿还所欠工资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系初犯,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10000元。

虞城法院召开涉农案件办理发布会 女老板拒付工人工资终被判刑

据虞城县法院副院长刘杰介绍,该院在开展第八次“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集中办理”暨服务农民工返乡创业、农村“三留守”人员权益保护等系列涉农维权活动中,坚持“四到位一优先”,有力保障了涉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是后勤保障到位。成立由院长任组长的“涉农案件办理活动领导组 ”,下设“农民工讨薪维权组、农民工返乡创业维权组、‘三留守’人员维权组、执行组、宣传组”等6个小组,对活动中的人员、车辆、经费等全力保障。二是“诉讼服务到位”。设立“涉农案件立案窗口”,专人负责诉讼引导,诉前调解,开通网上立案,对涉农案件当天立案、当即分流,做到快立、快审、快执行、及时发放执行款。除经审查不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外,要求涉农案件简易程序适用率不得低于90%。三是送法宣传到位。依托产业集聚区巡回法庭,成立“服务企业宣讲团”,深入集聚区重点企业、稍岗镇钢卷尺企业、站集镇棉纺织企业等40家重点企业宣传走访,举办法治讲堂和法律知识讲座,发放《农民工返乡创业法律宝典》,引导农民依法创业维权,开展咨询服务,预判法律风险。四是法律手段运用到位。把涉农案件办理与“基本解决执行难”和“百日执行风暴”活动结合在一起,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各类侵害农民工权益的犯罪案件,采取查封、冻结、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拘留、罚款等措施,穷尽法律手段,形成打击涉农民工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五是涉农民工返乡创业纠纷优先审理。对侵害农民工返乡创业企业权益的借贷、金融贷款、抵押担保、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招工用工等纠纷案件采取多元化解、诉前调解等手段优先处理,增强案件处理效果。

截至12月7日,今年共受理各类涉农诉讼案件156件,通过诉讼、执行程序已向涉农案件当事人发放案件款317万余元,减缓免诉讼费28.6万余元,1人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被判刑。

新闻发布会由虞城县法院新闻发言人、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冯尚文主持。发布会召开前,媒体记者旁听了王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的审理。

 

附:王爱莲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爱莲系虞城县亮银新型墙体材料厂的主要经营者,自2015年农历正月十八日至2015年农历八月份期间,该厂聘请汪德品等28名工人以及维修工金灿为其加工砖坯和机器维修,共累计拖欠汪德品等28名工人及金灿工资34万余元,经多次催要拒不支付。后汪德品等人于2015年10月13日向虞城县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局反映,该局于同日向该厂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限其在七日内付清拖欠的工人工资,王爱莲仍不支付。该局遂于2015年10月2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厂罚款2万元。2016年1月,王爱莲给付汪德品部分砖及现金合计3万元,余款该厂仍未付清。2016年2月15日王爱莲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王爱莲的家人归还金灿25000元、归还汪德品17万元。金灿、汪德品对剩余欠款自动放弃,金灿、汪德品代表27名工人对王爱莲表示谅解。

裁判结果

虞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爱莲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王爱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偿还所欠工资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系初犯,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判处被告人王爱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10000元。   

典型意义

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用人单位或个人依法支付劳动者报酬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和责任。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打击恶意欠薪,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较大。本案中,被告人王爱莲作为有法定义务支付工人工资的主要经营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欠薪人数多,涉案金额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应予严惩,但鉴于被告人在提起公诉前支付了劳动者报酬,并通过协商得到了当事人的谅解,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对其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法院对被告人王爱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10000元是适当的。本案的判决依法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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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易河南  责任编辑:杨委峰 陈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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