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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部地区铁路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2016-05-30 17:57:27 记录郑州 报道河南 去GooGle找 去BaiDu找 关闭本页

中西部地区铁路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西部地区
铁路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发挥中央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加快中西部地区铁路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 号)、《国务院关于改革铁路投融资体制加快推进铁路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3 号)和《国务院关于铁路发展基金设立方案的批复》(国函[2014]52 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所有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新建、改扩建铁路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资本金注入方式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中西部地区铁路项目给予的投资安排,由中国铁路总公司作为出资人代表投入项目,并作为项目资本金使用管理。
    第四条 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公开公正、有效监管的原则,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和使用管理。
    第二章 支持方向
    第五条 重点支持对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带动国土资源开发、增强国防建设,对改善交通条件、增进人民福祉、强化保障能力具有重要意义的中西部地区铁路项目。
    第六条 支持范围包括中西部地区,以及明确享受中、西部地区支持政策的中央苏区、革命老区有关县市、贫困地区。
    第七条 由铁路总公司或铁路总公司与地方合资建设项目。
    第三章 资金安排
    第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已在可研批复时承诺投资并明确投资额度的项目,按照承诺额度上限,结合铁路总公司提出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工程建设进度,合理安排中央预算内年度投资计划。
    第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已在可研批复时承诺投资,但未明确投资额度的项目,将结合项目工程进度合理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
    第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年度中西部铁路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规模,结合铁路总公司提出的年度计划需求,测算具体补助标准,据此制定资金安排方案,作为年度专项投资下达的依据。
    第四章 资金申请
    第十一条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印发编制下一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草案的通知,明确计划编制的主要原则、重点安排方向、工作进度和有关工作要求。
    铁路总公司按照通知要求提出下一年度中央本级项目投资计划草案,申请资金项目要全部纳入重大建设项目库,未进入项目库的原则上不得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
    第十二条 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 符合本办法第六、七条确定的领域和方向;
    (二) 符合国家批准的中长期铁路网规划、五年发展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
    (三) 按照有关规定,项目依法合规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批、核准或备案,具备开工条件;
    (四) 建设资金来源基本落实;
    (五) 符合年度申报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铁路总公司应对中西部铁路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申请是否符合政策要求、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进行严格审查,对审查结果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五章 审核下达
    第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投资计划草案的申请报告后,重点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核:
    (一) 是否符合中西部铁路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的使用方向;
    (二) 是否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安排原则;
    (三) 项目的主要建设条件是否基本落实。
    第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报送的投资计划草案申请报告进行审核,一次或分次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进行投资计划调整的,由铁路总公司提出调整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结合项目实施情况按规定进行调整,安排用于可形成有效支出的项目。
    第六章 监管措施
    第十六条 铁路总公司通过重大建设项目库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实行按月调度,每月10日前填报本批计划项目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等数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结合职责,对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进行监管,防止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保证中央投资的合理使用和项目建设实施。
    第十七条 不涉及保密要求的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公众监督,对公众反映的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和铁路总公司应及时开展检查,确有问题的,要督促项目单位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接受单位、个人对项目审批、资金安排、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应按照有关规定对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进行稽察,对发现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二十条 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整改,采取措施停止拨付或收回中央预算内投资,并核减下一年度投资计划。
    (一) 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二) 未按规定使用中央投资的,有挤占、挪用、转移的;
    (三) 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稽察和监督检查的;
    (四)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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